2007年11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导致离婚有过错 照顾妻儿理应当

  案情实录:杜某和袁某是同学,于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,2002年10月2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
  去年年底开始,袁某对杜某渐趋冷淡,双方经常发生争吵。今年2月,袁某离家租房另住,杜某才得知袁某与其他女子有了暧昧关系。此后,杜某曾多次劝说,但袁某并未悔改,甚至连对儿子都不闻不问。
  于是,杜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袁某离婚,婚生儿子由杜某抚养,夫妻共同财产(主要为商品房一套)分给杜某80%。
  被告袁某辩称,同意与原告离婚,原因是双方性格、脾气不合,而并非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。他要求夫妻财产平分。

  审理结果:判决准予原、被告离婚,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,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由原告享有55%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原、被告就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基本无异议,但就离婚的原因有不同看法。法院最终认定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夫妻矛盾产生,直到夫妻感情破裂。所以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。
  但是,本案原告要求分得共同财产的80%的理由并不充分。考虑到财产价值较大(市值90万元),故法院在房产分割时酌情适当照顾原告,即由原告分得房产的55%左右。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被告在财产分割时少得了好几万元,既在经济上体现了对有过错方的处罚,保护了无过错方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,也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,以免保护过度造成利益失衡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